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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政府网21日发布谨熙汇农副食品加工厂不合格金牌凤爪、鸡肝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信息显示,沈阳市皇姑区谨熙汇农副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金牌凤爪、鸡肝经抽检不合格被警告,复检合格。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谨熙汇农副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金牌凤爪、鸡肝
(一)2023年4月24日,在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沈阳市皇姑区谨熙汇农副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鸡肝(酱卤肉制品)是当事人购入生的鸡肝经过加工生产出来的共3.08kg,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的金牌凤爪(酱卤肉制品)是当事人购入生鸡爪经过加工生产出来的共3.7kg。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两种产品生产日期均是2023年4月24日。
(二)2023年5月25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四大队在收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HKCJ2300033-46)、(编号№:HKCJ2300033-47)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及涉案产品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4月24日生产鸡肝(酱卤肉制品)3.08kg,抽样检验1.55kg销售1.53kg;2023年4月24日生产金牌凤爪(酱卤肉制品)3.7kg,抽样检验1.7kg销售2kg。
沈阳市皇姑区谨熙汇农副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食品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沈皇市监处罚〔2023〕103号)
(三)2023年6月19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四大队依法对沈阳市皇姑区谨熙汇农副食品加工厂进行责令改正复核检查,经查当事人对已经售出的产品采取召回措施,现在已调整产品配料比例,并将2023年6月9日生产的鸡肝和2023年6月16日生产的金牌凤爪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论合格。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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