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让本是两败俱伤的诉讼最终以和解结案,顺利达成了共赢的结局,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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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向某售房公司购买房屋,李某支付了188102元首付款后,对于剩余部分购房款720000元向某银行办理了商业贷款,售房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后李某由于经济压力未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导致银行向郑州某法院起诉李某与售房公司,要求李某提前偿还贷款675711.12元,并要求售房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郑州某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就该笔贷款达成协议,由李某将所逾期贷款清偿完毕后继续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但由于李某对该协议逾期履行,导致贷款银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划扣走了售房公司收到的房款675711.12元。售房公司因收到的房款被银行收回,相当于李某仅仅支付了部分房款,售房公司认为李某无法继续支付剩余房款,故向本院起诉李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协助售房公司办理相关房屋办证的撤销手续,以及要求李某支付相应的违约补偿金42232元及律师费用18000元。
法院调解
分期付款的购房模式是现在比较常见的购房方式,有利于缓解年轻人的购房压力。但是当购房者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售房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的房款矛盾也就随之产生。因该案件原告的诉求在购房合同中有相应明确的约定,理应当予以支持。但会导致两个后果。第一,售房公司收回房屋后仍然需要重新销售案涉房屋,加重了公司盈利的成本;第二,案涉房屋作为李某仅有的房屋,是李某一家生活的唯一居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李某除了要面对高额的违约金,还会与家人一起无家可归。这种两败俱伤的裁判结果固然符合法律的规定,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泌阳法院在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并未直接裁判,而是不断地与案件双方进行沟通,积极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一方面,承办法官与售房公司不断沟通,在房款及违约金上帮助李某争求最大限度的优惠;另一方面与李某沟通,释法明理,帮助李某找寻问题所在。
最终,售房公司对李某减免了部分款项,与李某最终以70万元达成和解,李某凑齐后不顾周末休息,立即转账给售房公司,售房公司也承诺十日内协助李某办理其余房屋过户手续。通过努力,将本是两败俱伤的结局,转变为双赢的结果,既让售房公司成功销售房屋获得房款,又让李某继续拥有房屋,成功化解了矛盾,也为类似的案件探寻出一条和解之路。事后双方均对泌阳法院的工作表示了极大的感谢与肯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安坤 陈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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